郭繼民:在開放中發展,在貫通中把握——賀麟先生的儒學洞見
來源:《走進孔子(中英文)》作者: 2025-05-08 10:27
賀麟先生(1902—1992)今以研究黑格爾著稱,殊不知,先生早歲對儒學亦有精深研究,嘗為世人譽為“新心學之卓越代表”。由于賀先生深植于傳統,又具西學之深厚功底,故其對儒學之洞察,可謂慧眼獨具,深刻獨到!
賀麟先生
一、儒學未來發展之睿識
八十年前,賀先生就明確指出“廣義的新儒家思想的發展或儒家思想的新開展,就是中國現代思潮的主潮”“民族文化的復興,其主要的潮流、根本的成分就是儒家思想的復興,儒家文化的復興”(賀麟:《文化與人生》,商務印書館2015年版,第4、5頁。下引該書,只標注頁碼)。賀氏抱此強烈信念,一是基于民族文化影響之考量——儒家文化對華人影響最大,儒學乃中華文化之源;二是儒學確有其恒久價值:“因儒家思想本來包含有三方面:有理學以格物窮理,尋求智慧。有禮教以磨煉意志,規范行為。有詩教以陶養性靈,美化生活。”(第8頁)以賀氏之見,儒家的格物窮志、禮教規范及詩教陶冶實則是表征了“真善美”的東方實踐;既然“真善美”乃人類(文化)之共性追求,故儒學發展當在情理之中。
對儒學之未來發展,賀先生頗具開放意識。他認為未來儒學不能走狹義倫理之“老路”,亦無須趕時髦設法使之“科學化”,“欲求儒家思想的新開展,在于融會吸收西洋文化的精華與長處”(第7頁)。具體說來:須以西洋的哲學返回儒家的理學(真),須吸收基督教之精華以充實儒家之禮教(善),須領略西洋之藝術以發揚儒家之詩教(美)。換言之:未來儒學之發展,須循藝術化(美)、宗教化(善)、哲學化(真)之方向,以提升并深化狹義之人倫道德。當然,吸取西方文化精華時要始終把握儒學“合一”之特質:真(理學)善(禮教)美(詩教)乃“三位一體”。譬如,儒家之“仁”,以詩教言,是“思無邪”;以禮教言,則是救世濟物、民胞物與的熱忱;以哲學(理學)言,則是“仁者與天地一體”的生生不已之生機。惟有在開放中發展之,在貫通中把握之,未來新儒家方能獲得新生,以適時代之需。
賀先生倡儒學,固基于情感,更基于理性,故其有超出常人之見解。他甚至認為,“打倒孔家店”的“新文化運動”于促進儒學發展之功績,遠勝曾國藩、張之洞等人對儒家之提倡。理由在于:曾、張之所倡不過是儒家思想的“回光返照”,斷然難以持久;“新文化運動”之“批判”貴在掃除儒家僵化之軀殼與束縛人性的腐化部分,從而“顯露”儒家真精神,意義當然重大。賀氏還指出,新文化運動領袖胡適,其“打倒孔家店”的戰略(據英文本《先秦名學史》宣言),無非是:一要解除傳統道德的束縛,二要提倡一切非儒學(如“諸子之學”)。此兩條實構成儒學發展的樞紐與“試金石”:祛其腐朽乃發展儒學之樞紐;發展諸子哲學則無異于“試金石”,“假如儒家思想經不起諸子百家的攻擊、競爭、比賽,那也就不成其為儒家思想了。愈反對儒家思想,儒家思想愈是大放光明”(第6頁)。賀先生有此睿識,在于其深得黑格爾辯證之精髓。余以為:若言曾、張對儒學之態度為“肯定”(正),那么以胡適為代表的新文化運動為“否定”(反);賀先生之主張當謂“否定之否定”(合)——此乃賀氏深刻、睿智之所在。
1920年3月,蔣夢麟、蔡元培、胡適與李大釗(從左至右)在北京西山臥佛寺合影
二、德治與法治之申辯
世人多謂:儒家治國以德,雖有涉法治,但失之于“人治”。賀氏以為此說似是而非,須申辯之。
其一,駁斥了“儒家反法治”之論。他認為,法治大略有三種治理模型:一是“申韓式”基于功利之法治。雖憑武力、強權達成功利之目的,然因其“刻薄寡恩”,不合理性,尤其“不根于道德、禮樂、文化、學術之正常”,故難長久。二是“諸葛式”基于道德之法治。賀氏認為諸葛之法治乃儒家之法治,既講法治,又講人情,故能長久。譬如,諸葛斬馬謖講“法”,料理馬謖后事則是“情”,是“仁德”之發動。當然,“諸葛式”法治局限在于,斯時人民認識程度較低,尚不能實行普遍民治;且治理的效果須全賴德高望重、識遠謀深之領袖。三是近代基于學術之民主法治。這是建立在“文化學術之提高、政治教育之普及、自由思想之發達、人民個性之伸展”基礎之上的現代法治。上述分判及史實表明,儒家亦重法治(如諸葛之法治就是);何況孔子有“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之言,孟子有“上無道揆,下無法守”和“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之論,足見孔孟并不抹殺法治。故而,“以為儒家反法治,以為提倡法治即須反對儒家,皆是不知儒家的真精神、真意義的說法”。(第14-15頁)
其二,澄清了儒家“人治”之義。世人亦謂儒家之“人治”違背了法治精神,勢必與法治水火不相容。賀先生認為,其實大可不必。法治之精髓無非實現其客觀性和有效性之完滿的統一:客觀性指法律作為維護公眾秩序和公平的客觀準則,有效性指立法者與執法者以人格為法律后盾,二者缺一,不得謂為法治。道理在于,再完美的法律亦須由人制定并執行,故而“法治的本質,不惟與人治(立法者、執法者)不沖突,而且必以人治為先決條件。法治的定義,即包含人治在內”(第48頁)。孟子言“徒法不能以自行”即基于此。無疑,賀氏言儒家之“人治”實為“德治”,即具備良好道德品質的立法者和執法者,而非超越法律之上、獨斷專行之帝王專制。
其三,德治與(學術之)法治的關系。賀先生認為:基于道德學術的法治,才是人類文化中的真正法治。由學術(理性)立法(符合民主法治精神),但同時又不排斥千百年來傳承的儒家之優良傳統,要做到合情合理(法)。這就是說,禮治與法治、法律與道德、法律與人情相輔而行、兼顧共包;須知,“法律是實現道德的工具,是人的自由本性的發揮,絕不是違反道德、桎梏自由的”(第14頁)。
賀先生對德治、法治之論充滿辯證色彩,亦符合當下我國踐行的德、法結合的治國之則。事實上,惟有二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方能“法安天下,德潤人心”。
三、學統與政統關系之慧解
學統、政統之辯,乃儒家傳統論題——轉換為現代話語,即謂學術、政治之辯。賀先生對此進行了探索,姑歸結為四點。
其一,相互獨立。賀氏認為:“學術有學術的獨立自由,政治有政治的獨立自由。”(第266頁)蓋二者各有其疆域,自當互不干涉與侵犯。
其二,體用“關聯”。二者雖疆域自治,然亦存在密切關系——體用關系:學術為體,政治為用。從根基上講,“一個民族的復興,即是那一民族學術文化的復興。一個國家的建國,本質上必是一個創進的學術文化的建國”(第24頁)。具體到儒家立場,尤為如此:若離開學術而談法治,則易陷入急功近利的“申韓”之術;離開學術談德治,則易陷入束縛個性、不近人情的迂腐之見;離開學術談禮治,則易陷入粉飾太平、抹殺性靈的繁文縟節與典章制度。
其三,各安其分。學術與政治若能完美結合,固是理想之舉,然現實中,二者難以兼得。須知,學術固需天才,政治亦需天才;且長于學術者未必長于政治,反之亦然。因此,學者與政治家皆須各安其“分”:孔孟何嘗不想做一番事業,但時運不濟,故寧愿安“分”著書育人;反過來,真正的政治家須“安”于做事,欲干成事,亦應“學”字先行,把干事的能力與“理宜固然”的學習結合起來,所謂“仕而優則學”。基于學術乃治國之“體”,故開明的政府須尊重純正學術之獨立;“假如政府輕蔑、抹煞、鄙視學術,那么這個政府就漸漸會成為‘不學無術’‘上無道揆、下無法守’的政府,恐怕不久也就會塌臺的”(第267頁)。
其四,共盡其責。學術與政治雖相對獨立,然“獨立”并非“脫節”。對學者言,絕非意味著逃離甚至絕緣于政治,而“須在學術創造的自身上努力,而不在放任乖僻的性情,抱虛驕的態度”(第270頁)。若“政府措施如有失當,你盡可批評,貪吏的行為,你可加以攻擊,奸賊的黑幕,你不妨去揭穿,你均不失為一個正直勇敢的公民”(第270頁),否則,學術價值如何呈現?反過來,一個盡責的政府要咨詢并尊重純正之學術,此舉無異于飲水思源、培植根本。又則,一名合格的政務員尚應堅定其政治信仰,“無政治信仰而做官吏是可恥可鄙的事”(第104頁),堅定的政治信仰亦須學術培固之,因為“偉大的學術造就偉大的人格”。無疑,賀氏較多地強調了學術的責任(作用),他甚至認為,倘若二者不得兼,“深思憂時之士,寧肯舍棄‘政統’的延續,以求‘學統’‘道統’的不墜”(第268頁)。個中原因,基于“學術為體”之故也。
賀先生關于“學統與政統”之論,未必完全正確,但其中所含真知灼見,值得深思。
四、儒學理論之推進
賀先生對儒學未來發展既有理論“睿識”,更有通過對傳統儒學的評價、詮釋、會通與拓展而達成的學術“新發展”。
其一,于歷史人物再評價中為儒學發展奠基。賀先生通過“有爭議”人物之再評價,以肯定儒學價值。譬如,在《宋儒的新評價》中,賀氏一反人們對程伊川“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徹底否定之看法,而是從歷史與道德的雙重維度肯定了程伊川“失節”之論的倫理價值;在《諸葛亮與道家》中,通過“學養”“精神”之辯證,得出“即令承認孔明有道家、法家的學養,我們亦不能因此便否認孔明是代表儒家精神的政治家”(第180頁)之結論,進而肯定了儒家的“法治思想”。此等新評價、新定位基于史實,且論證邃密,意蘊豐富,在為儒學“正名”的同時亦為儒學之發展奠基。
其二,于傳統命題詮釋中尋求儒學發展契機。傳統儒家固然存在諸多糟粕,然若加以提煉,剔除其腐朽內容,保留其合理形式,儒學亦能煥發新生。其最典型者莫過于“五倫”之辯,賀先生說清了“五常”發展為“三綱”的邏輯必然性,并用“披沙煉金”之法考察出“五倫”包含的四種基本質素:注重人與人的關系,維系人與人之間的正常永久關系,以等差之愛為本善推之,以常德為準皆盡單方面之愛或義務。他認為,未來的儒學發展當圍繞此合理框架“填充”新內容。此外,賀先生還通過《論假私為公》《經濟與道德》《人心與風俗》《自然與人生》等二十余篇文章,對傳統的“公私”“義利”“自由與誠”“(君子)人格”等命題(范疇)以獨特之視角進行新穎詮釋,既為儒學發展提供契機,亦因此表達了“內圣開出新外王”的“新心學”主張。
其三,于儒學與西哲的會通中提升儒學品質。關于儒學與西洋哲學之會通,賀先生可謂“身先士卒”:他以康德的絕對(律令)義務解釋程伊川之天理,以黑格爾的絕對精神會通朱子的“太極”,以孟子的“求放心、知幾、盡性”來會通康德、費希特的“意志自由”。上述之論,雖系單篇文章,甚至寥寥數筆,然鞭辟入里,直擊要害,極具啟發性。此會通工作無疑為儒學注入新鮮血液,亦因此開辟了儒、西會通的先河——學生輩的牟宗三、唐君毅二先生接續此“意”,分別以康德、黑格爾“會通”儒學,從不同維度提升了儒學的品質,并因此成為港臺地區新儒學的領軍人物。
其四,于歷史反思中拓展儒學疆域。儒家有哲學,有歷史,亦不乏對歷史反思的著作——譬如王夫之的《讀通鑒論》,然儒學尚未開拓出“歷史哲學”。賀先生不僅較早提出“歷史哲學”的概念,亦自覺利用“歷史哲學”范疇開拓儒學的疆域,《王船山的歷史哲學》《王安石的哲學思想》等文章即為其中代表。由于諸種原因,賀氏未能寫出黑格爾那樣的《歷史哲學》,然其有開拓之功,并因此影響了“后來者”。譬如,牟宗三先生曾接續此題,以歷史哲學維度展開黑格爾與王船山的比較(《黑格爾與王船山》),并完成了《歷史哲學》之巨著,當謂彌補先生之缺憾。
上述之論,無異于“管中窺豹”,然此足見賀先生之慧眼巨識。故曰:先生不僅是“新心學”之卓越代表,亦堪稱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之先驅。
編輯:張曉芮
文章、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