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來源:學習時報作者:董春林 2024-09-02 09:20
1993年在芝加哥召開的第二屆世界宗教大會上,德國神學家孔漢思提出《全球倫理宣言》,指出“每個人都應受到符合人性的對待”,將孔子的名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為理論支持之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遂被一致確定為世界各宗教文化的“金規則”。
“推己及人”構架“仁”與“恕”的關系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最早在《論語·衛靈公》中出現兩次,一次仲弓問孔子,什么是仁?孔子說:“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無怨,在家無怨。”即是說,出門辦事應該懷著一種類似于接見尊貴賓客的心情,處在貴族地位役使民眾時,要像舉行隆重的祭祀活動一樣,自己所不要的也不應該強加給別人,只有這樣,無論在邦國之中,還是在家族之內,都不會遭到人們的怨恨。另一次,子貢問孔子,有沒有一個字可以讓人終身奉行時,孔子說:“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兩則材料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都似乎是對某個概念的注疏。馮友蘭、楊伯峻認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為孔子對“恕”的定義,也即對人們終身奉行原則的解釋。那么,如何理解“仁”與“恕”的關系呢?
《論語·雍也》記載子貢問孔子,假如有人博施濟眾,是否算作“仁道”,孔子說:“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堯舜其猶病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能近取譬,可謂仁之方也已。”孔子的意思是,有仁德的人,自己想立身,也要讓他人立身,自己想事業通達,也要讓他人行得通,能拿自己打比方,便得到了“仁道”的方法。馮友蘭由此把“忠恕”看作是實行“仁”的方法,認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指的是“忠”,是積極的方面,而消極方面的“恕”即孔子所說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能近取譬”反映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語義中并非將人、己對立,而是體現“推己及人”的情感邏輯。何晏注《論語》云:“言己之所惡,勿加施于人也。”邢昺疏曰:“己之所惡,勿欲施于人,即恕也。”朱熹《論語集注》將之解釋成“推己及物”,即“推己之謂恕”。此即以己之心推測他人有同樣的心,代表了傳統時代人們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普遍理解。從“能近取譬”的表達邏輯來看,馮友蘭所謂的積極與消極兩種表達,皆為孔子所說實現“仁道”要拿自己打比方,并不存在人、己對立,這類表達恰如《論語·公冶長》中子貢說“我不欲人之加諸我也,吾亦欲無加諸人。”這又是一種舉例性質的表達,均可理解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另一說法。孔子拿“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不是注解“恕”,只是舉例什么情況是“恕”,更是對“仁者愛人”內涵的直觀表達,訴諸自然人的平等觀念。
尊重個體推演公平性原則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推己及人”為邏輯起點,凸顯了公平性原則。先秦儒家反復強調“為人由己”“為己之學”,反映在社會交往層面上,往往以“個人”為出發點及歸宿,但同時體現的是“己”和“人”的對立和諧關系。按“推己及人”的邏輯來看,“己”和“人”可以視為平等的不同個體,“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凸顯的又是人性的道德義務。故從法學的視角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蘊含著豐富而深刻的法理內涵,即尊重個體的平等觀、符合人性的權利義務觀和重視內省的自律觀。
既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與“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是“忠恕”的消極與積極的兩種表征,“忠恕”又是實行“仁”的方法,“仁”又包含了道德上的人格平等,故可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體現了尊重個體的平等觀。不過,這一道德金律對個人權利的行使亦有限度,通過推己及人的行為方式在權利人的心中形成一種堅強的法律信念,即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做任何違背普遍人性的行為,否則他人有不服從的權利。因此可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體現了公平的實質要求,是公平的內涵本質與核心要素。至于法律語境下的權利義務觀,大致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將“己”與“人”的權利及義務捆綁一起并互相制衡,即是個體制約著和受制于其他個體;尊重他人的利益,他人才能尊重我的利益;損害別人的利益,自己的利益也得不到保護。若再回到這條道德金律的語義范疇,我們還會看到,“欲”是人的欲望,是一種意念,孔子消極地論辯其不應強加于人,實則意在規約個人主體的自律,旨在實現內省的自律。
訴諸仁道以深化其普遍性原則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這一思想認識有其歷史基礎,類似的表達在孔子之前已出現,《禮記·中庸》即稱“施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管子·小問》也曾引述古語“非其所欲,勿施于人,仁也”。正因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一定的可行性歷史基礎,儒家將仁愛精神從理論層面進行一次次凝練以尋求仁道時,才將其納入理論化的“仁恕”概念中,為仁付諸實踐提供了具體、可行的路徑、方法與工夫。正如錢穆所言:“仁之為道,非咄嗟可冀。只一恕字當下便可完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驟看若消極,但當下便是,推此心而仁道在其中。”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從人的本性是善的這一人性假設出發,要求用自己仁善之心去推度別人的心,從善心出發去處理人與人的情感關系和物質利益關系。德國唯物主義哲學家費爾巴哈認為,孔子的這個樸素的通俗道德原理最好、最真實,也最明顯、最有說服力,他吸取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強調對己加以合理的自我節制,對人以愛,并試圖把這種道德推廣到家庭、集團、社會、民族和國家中去。
孔子之后,后世儒家一直試圖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提升為一種具有普遍性的道德金律,圍繞孔子“忠恕觀”展開的討論不絕史冊。比如,二程提出了自己的忠恕觀“恕者人道”,朱熹在解釋“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時提出了“推己之謂恕”的命題,陳淳更指出推己心以及于人的忠恕觀,提出“凡己之所欲者,須要施于人方可”。這些傳統儒家的認識均是強調“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著“推己及人”的特征,之所以后世人們多將這句頗具消極態度的話奉為道德金律,并不是因為以消極方式表述的道德金律更為合理可靠,而是因為它隱含著對于他者的寬容和尊重,同時也包含對“欲”之主體的肯定,從而保留了共識的雙方,為普遍原則提供了載體,這能為每一個時代提供寶貴的價值共識。
編輯:董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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