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是最早提出無訟思想的人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劉長利 譚吉振 2024-05-17 09:20
?作為傳統文化最根本的訴訟觀念,無訟思想影響了傳統法制的演化與進步,并在新時代展現出有中國特色的時代價值。
從唯物辯證的角度探究,無訟與訴訟相對應而存在。《說文解字》 指出“訴,告也”“訟,爭也”。訴訟指的是將矛盾糾紛告之官府來解決爭端,無訟指的是沒有或者說不需要訴訟。歷史上第一個明確提出并系統論證無訟思想的是儒學創始人孔子。《論語·顏淵》寫道:“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意思是說我審判案件和別人并沒有什么不同,目的在于通過道德教化來化解糾紛,使人們不再引發爭訟,可見無訟是聽訟的目的和歸宿。
孔子主張“使民無訟”,因為“聽訟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則無訟矣”。旗幟鮮明地認為聽訟折獄是解決問題、化解矛盾、治理社會和維護政權的“末”和“流”,只有以德為政、以禮為教,通過“事君”“事父母”“與朋友交”做到“致其身”“竭其力”“言而有信”,才能使整個國家形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穩定而有秩的局面。
孔子把無訟作為管理社會、治理國家的主要途徑,主張“以德去刑”,側重教化與德治。在此基礎上,孔子的弟子有子進一步將無訟思想發展為“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 這說明儒家追求的是一個沒有訴訟、沒有紛爭的和諧社會。
事實上,我國古代社會的政治理想就是秩序與和諧,追求的是“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的大同世界。盡管最早明確提出無訟思想的是儒家學派,但無訟的境界并非儒家一家所追求。事實上法家和道家也是以建立和維護和諧社會秩序為目標,與儒家別無二致。道家對法律的主張是一種虛無主義的態度,否定和批判禮、法。
《老子》記載:“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法令滋彰,盜賊多有”。老子崇尚自然,主張以道統法、無為而治。莊子甚至主張取消一切法律和道德,回到人、物無別而“民不爭”的“混沌時代”。這與儒家所追求的“無訟”和“刑措不用”可謂不謀而合。法家雖未明確無訟思想,但基于對人性和社會現實的不同理解,主張達到“以刑去刑”“至德復立”的理想社會,這與儒家主張“以德去刑”“德主刑輔”實質上只是手段和方法的區別,目的一致殊途同歸。很多朝代都將無訟思想奉為圭臬,成為千百年來我國司法活動和訴訟實踐一以貫之的行動準則。
當然,作為傳統文化中的訴訟觀念,無訟思想也有其歷史局限性。只有看到無訟思想的歷史局限,不斷推動無訟思想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才能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傳統基因和文化滋養。
無訟思想認為刑罰的強制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卻可使人對犯罪產生羞恥感而不愿犯罪。刑罰只能懲治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卻可以禁犯罪于未萌。道德教化和刑罰制裁這兩者相比較,前者對社會控制更有利,這對“依法治國”“以德治國”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無訟思想重視調解作用,調解作為我國司法傳統上解決矛盾糾紛的重要方式,契合當前社會深度轉型和利益結構調整背景下對程序和安定的強烈要求。調解便利、高效的功能優勢使得案件的審結具有迅速和便利的特點,能夠相對低廉和簡便地解決糾紛,當事人能以較低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同時調解能充分體現當事人自己對其權利自主、自由的處分,彌補法律適用的不足,使當事人根據自主和自律原則選擇適用的規范,如交易習慣、行業慣例等解決糾紛。
可以說,無訟思想與我國優秀傳統文化中的和諧理念相融互通:和諧理念弘揚了中華傳統文化的理想追求與價值認同,無訟思想則彰顯著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價值取向。
(作者劉長利為中共濟寧市委黨校市情研究所所長、校刊編輯部主任、副教授;作者譚吉振工作單位為曲阜無訟山書院)
編輯:翟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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